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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ji)量辦法
第一(yi)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fan)融(rong)(rong)資(zi)(zi)擔保(bao)(bao)公司經營(ying)活動,防范(fan)融(rong)(rong)資(zi)(zi)擔保(bao)(bao)業務風險,準確計量(liang)融(rong)(rong)資(zi)(zi)擔保(bao)(bao)責任(ren)余額,根據《融(rong)(rong)資(zi)(zi)擔保(bao)(bao)公司監督(du)管(guan)理條例》有關(guan)規定(ding),制定(ding)本辦法。
第二條(tiao) 本(ben)辦法(fa)所稱融(rong)(rong)資擔(dan)(dan)保(bao)業務,包括借款類擔(dan)(dan)保(bao)業務、發行債券擔(dan)(dan)保(bao)業務和其他融(rong)(rong)資擔(dan)(dan)保(bao)業務。
借款(kuan)類(lei)擔保(bao),是指擔保(bao)人為(wei)被擔保(bao)人貸款(kuan)、互聯網借貸、融資(zi)租(zu)賃、商業(ye)保(bao)理、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債務融資(zi)提供擔保(bao)的(de)行為(wei)。
發行債(zhai)券擔(dan)保(bao),是(shi)指擔(dan)保(bao)人為被(bei)擔(dan)保(bao)人發行債(zhai)券等債(zhai)務融資(zi)提供擔(dan)保(bao)的(de)行為。
其他融資擔(dan)(dan)保,是指擔(dan)(dan)保人(ren)為(wei)被(bei)擔(dan)(dan)保人(ren)發行(xing)基金產(chan)(chan)品、信托產(chan)(chan)品、資產(chan)(chan)管理計劃、資產(chan)(chan)支(zhi)持證券等(deng)提(ti)供擔(dan)(dan)保的行(xing)為(wei)。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是指各項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對應權重加權之和。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量和管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第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責任余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er)章 融(rong)資擔保業務權(quan)重(zhong)
第六條 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單(dan)戶(hu)在保(bao)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yi)下且被(bei)擔保(bao)人為農(nong)戶(hu)的(de)借款類擔保(bao)業務權重(zhong)為75%。
第七條 除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第八條 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第十條 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第(di)三章 融資擔保責(ze)任余(yu)額計(ji)量(liang)與管理
第十一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shi)二(er)條(tiao) 發(fa)(fa)行(xing)債(zhai)(zhai)券(quan)(quan)擔保(bao)(bao)責(ze)任(ren)余額(e)(e)=被擔保(bao)(bao)人主(zhu)體信用(yong)評級AA級以上的發(fa)(fa)行(xing)債(zhai)(zhai)券(quan)(quan)擔保(bao)(bao)在保(bao)(bao)余額(e)(e)×80%+其他(ta)發(fa)(fa)行(xing)債(zhai)(zhai)券(quan)(quan)擔保(bao)(bao)在保(bao)(bao)余額(e)(e)×100%。
第(di)十三條(tiao) 其他(ta)融資擔保責任(ren)余(yu)額(e)=其他(ta)融資擔保在(zai)保余(yu)額(e)×100%。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小微企業(ye)和農戶(hu)融資(zi)擔保業(ye)務在保余額占(zhan)比50%以(yi)上(shang)(shang)(shang)且戶(hu)數占(zhan)比80%以(yi)上(shang)(shang)(shang)的融資(zi)擔保公司,前款(kuan)規(gui)定的倍數上(shang)(shang)(shang)限(xian)可以(yi)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yong)評級AA級以上(shang)的發(fa)行(xing)債(zhai)券擔保,計(ji)算(suan)前(qian)款(kuan)規(gui)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yu)額(e)按在保余(yu)額(e)的60%計(ji)算(suan)。
第十七條 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計算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時,應當在凈資產中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融資擔保責任余額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di)四章 附(fu)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微企業主;農戶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主體信用評級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二十四(si)條(tiao) 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de)發行(xing)債(zhai)券擔保業(ye)務(wu),集(ji)中度指(zhi)標繼續(xu)執(zhi)行(xing)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gui)定(ding);2017年10月1日后發生的(de)發行(xing)債(zhai)券擔保業(ye)務(wu),集(ji)中度指(zhi)標按照本辦法的(de)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