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视频

服務熱線:0535-6600530         企業郵箱:ytrzdbjt@163.com

 

公司地址:煙臺市萊山區迎春大街141號
融資擔保業務部:0535-6611002 / 6610539

再擔保業務部:0535-6617116

非融資擔保業務部:0535-6770685
辦公室:0535-6600530
E-mail:ytrzdbjt@163.com
網 址://qyzm88.com

 

聯系我們

微(wei)信公(gong)眾號

關于我(wo)們

 

Copyright ?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有(you)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新聞資訊

>
>
>
銀行業金融機(ji)構與融資擔(dan)保公(gong)司業務合作指引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2022-03-17 10:22

銀(yin)行業金(jin)融機構與融資擔保(bao)公(gong)司

業務合作指引(yin)

第(di)一章 總(zong)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以下簡稱“銀擔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tiao) 本指引所稱銀(yin)行(xing)(xing)業金融機構(以(yi)下簡稱“銀(yin)行(xing)(xing)”)是指在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境內依(yi)法設立的商業銀(yin)行(xing)(xing)、農村信用合(he)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yi)及政策性銀(yin)行(xing)(xing)。

  本指引所(suo)稱(cheng)融資擔(dan)(dan)保(bao)公(gong)司(si)(以下簡稱(cheng)“擔(dan)(dan)保(bao)公(gong)司(si)”)是(shi)指符合《融資擔(dan)(dan)保(bao)公(gong)司(si)監督(du)管理條例》設立(li)條件,依法(fa)經監督(du)管理部門批準設立(li),經營(ying)融資擔(dan)(dan)保(bao)業(ye)務(wu)的有(you)限責(ze)任公(gong)司(si)和股份有(you)限公(gong)司(si)。

  本(ben)指(zhi)引所稱(cheng)客戶是(shi)指(zhi)已獲得銀行與擔保公司雙(shuang)方(fang)授信額度,兼具借款人(ren)和被擔保人(ren)雙(shuang)重身份的企(事)業法人(ren)、其(qi)他(ta)組(zu)織或自然人(ren)。

  本指引所稱監督管理部(bu)門是指省(sheng)、自(zi)治區(qu)、直(zhi)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de)負責本行政區(qu)域(yu)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de)部(bu)門。

  第三條 銀擔合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愿原則。銀擔合(he)作雙方應當遵(zun)循自愿原則達(da)成合(he)作意向,任何單(dan)位和(he)個人不得(de)非法(fa)干預(yu)。

  (二)平等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de)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三)公平誠信原(yuan)則。銀擔合(he)作雙方應當遵循(xun)公平原(yuan)則確定(ding)雙方權利和義(yi)務(wu);行使權利、履行義(yi)務(wu)應當遵循(xun)誠實信用原(yuan)則,不得損(sun)害對方及第三方合(he)法權益。

  (四)合規(gui)審慎(shen)(shen)經(jing)營(ying)原則。銀擔合作雙(shuang)方應當遵守相關法(fa)律法(fa)規(gui)和監管規(gui)定(ding),建(jian)立可持續的、合規(gui)審慎(shen)(shen)經(jing)營(ying)的合作模式(shi)。

  第四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根據國家政策導向,主動作為,加強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和互利雙贏,在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第二章(zhang) 機構合作規范

  第五條 銀行應當就與擔保公司合作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和權限、合作標準、合作協議框架內容、日常管理、合作暫停及終止等內容。

  第六條 銀行應當綜合考量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資本金實力、風控能力、合規情況,信用記錄及是否加入再擔保體系等因素,科學、公平、合理確定與擔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標準,并向申請合作的擔保公司公開。

  銀行(xing)(xing)可(ke)考慮地區差異,授權分支機構(gou)在(zai)總行(xing)(xing)統一規定(ding)的(de)基礎上細化與擔保(bao)機構(gou)合作的(de)具體標準。

  第七條 銀行不得與下列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已開展擔保業務合作的,應當妥善清理處置現有合作業務:

  (一)不持有融資擔保(bao)業務經營許可(ke)證;

  (二)違反(fan)法(fa)律(lv)法(fa)規(gui)及有關(guan)監管規(gui)定(ding),已經或可能(neng)遭受處罰、正常經營受影響(xiang)的;

  (三)被(bei)列(lie)入人民法(fa)院失信(xin)被(bei)執行人名單的;

  (四(si))被列(lie)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wei)法(fa)失信企業(ye)名單的(de);

  (五)被全國信用(yong)信息(xi)共享平臺(tai)歸(gui)集和列入國家企業信用(yong)信息(xi)公示系統(tong)的(de)其他領(ling)域(yu)失信黑名單的(de)。

  第八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業務合作范圍、合作期限、授信額度、風險分擔、代償寬限期、信息披露等內容。

  第九條 銀擔合作雙方可約定在下列范圍內開展業務合作:

  (一)融資(zi)擔(dan)保業(ye)務:包括貸(dai)款擔(dan)保、票據承(cheng)兌擔(dan)保、信(xin)用(yong)證擔(dan)保及其(qi)他(ta)融資(zi)擔(dan)保業(ye)務;

  (二)非融資擔(dan)(dan)保業務:包括投(tou)標擔(dan)(dan)保、工程(cheng)履約(yue)擔(dan)(dan)保、訴(su)訟保全擔(dan)(dan)保及其他(ta)非融資擔(dan)(dan)保業務;

  (三(san))其(qi)他合法合規業務。

  第十條 銀行應當依據擔保公司的資信狀況,依法合理確定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

  第十一條 鼓勵銀擔合作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合理分擔客戶授信風險,雙方可約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數額或比例。

  第十二條 客戶債務違約后銀行可給予擔保公司一定的代償寬限期。寬限期內,銀擔合作雙方均應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十三條(tiao) 擔保公司因再(zai)擔保獲得業務(wu)增信或風險分(fen)(fen)擔的,銀(yin)行(xing)應當在(zai)風險可(ke)控、商業可(ke)持續的前提下,在(zai)合作(zuo)準(zhun)入、放大倍數、風險分(fen)(fen)擔、貸(dai)款等方面給予(yu)適(shi)當優惠。

  第十四條 銀擔合作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對方收取合作協議、保證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銀擔合作(zuo)雙(shuang)方應當建立(li)良好(hao)的信(xin)(xin)(xin)息溝(gou)通機制并對獲取的對方信(xin)(xin)(xin)息履行保密義務(wu),除根據(ju)法(fa)律法(fa)規、監督管理部門和司(si)法(fa)機關要求或經對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作(zuo)過(guo)程中獲取的對方信(xin)(xin)(xin)息,不得利(li)用獲取的信(xin)(xin)(xin)息損害對方利(li)益。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根(gen)據合作(zuo)協(xie)議約定,將(jiang)與擔(dan)保公司合作(zuo)范圍內(nei)的(de)本行信貸政策、重點業(ye)務領域、重點業(ye)務品種、信貸業(ye)務操(cao)作(zuo)流程等及(ji)時告知合作(zuo)擔(dan)保公司。

  擔(dan)保公司應當及時、完整、準(zhun)確地提供與銀行(xing)合作的申報(bao)材(cai)料,并(bing)且應當根據(ju)合作協議約定(ding)按期(qi)向合作銀行(xing)披露公司治(zhi)理情(qing)況(kuang)(kuang)、財務報(bao)告、風(feng)險管(guan)理狀況(kuang)(kuang)、資(zi)本金(jin)構成及資(zi)金(jin)運用情(qing)況(kuang)(kuang)、擔(dan)保業務總體情(qing)況(kuang)(kuang)、從其(qi)(qi)他銀行(xing)獲取授信情(qing)況(kuang)(kuang)及其(qi)(qi)他重要事項等相關(guan)信息、資(zi)料。

  銀行可(ke)按(an)照(zhao)合(he)作協議(yi)約定(ding)的(de)方式對合(he)作擔保公(gong)司進行資信核查(cha),擔保公(gong)司應(ying)當給予積極配合(he)。

  第十七條(tiao) 擔保公司出現下(xia)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zai)約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銀行(xing):

  (一)變更(geng)注冊資本;

  (二(er))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dong)、公司名稱、公司住所發(fa)生(sheng)變更;

  (三)發生合作協議約(yue)定的大額代償;

  (四)涉及合(he)作(zuo)協議約(yue)定的重大經(jing)濟(ji)糾紛或訴(su)訟;

  (五)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guan)、司法機關(guan)調查或處罰;

  (六)被(bei)解散(san)、被(bei)撤銷或被(bei)宣告(gao)破(po)產(chan);

  (七)合作(zuo)協議(yi)約定(ding)的(de)(de)可能影響銀擔合作(zuo)的(de)(de)其(qi)他重大(da)情形。

  第(di)十八條 銀擔(dan)合(he)作(zuo)雙方(fang)應當在(zai)合(he)作(zuo)協議有效(xiao)期內(nei)保持合(he)作(zuo)的持續(xu)性和穩定性,避(bi)免合(he)作(zuo)政策頻繁(fan)調整。合(he)作(zuo)協議有效(xiao)期內(nei)任何一方(fang)不得(de)無故單(dan)方(fang)暫停(ting)或終止合(he)作(zuo)。

  第十(shi)九條(tiao) 銀擔(dan)合作雙方可以約(yue)定,當(dang)出現下列情形之(zhi)一的,銀擔(dan)合作暫(zan)停或終(zhong)止:

  (一)合作(zuo)協議到期,雙方未(wei)續期或未(wei)達成新的(de)協議;

  (二)一(yi)(yi)方不(bu)履行(xing)合作(zuo)協議(yi)規定或存在違法違規行(xing)為,嚴重影(ying)響另一(yi)(yi)方利益的;

  (三)銀(yin)行(xing)(xing)或擔保公司與客戶串(chuan)通,惡意(yi)套取銀(yin)行(xing)(xing)信貸資金或騙取擔保公司代償資金的;

  (四)其(qi)他嚴重影(ying)響銀擔(dan)合作正常進行的情(qing)況。

  第二十條(tiao) 銀行應當積(ji)極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xian)問責機制,在業務風險(xian)可控基礎上(shang),提高(gao)對小微企業和“三農(nong)”融資擔保貸(dai)款的風險(xian)容忍度。

  第二十一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采(cai)取措(cuo)施(shi)切(qie)實(shi)降低小微企業(ye)和“三農(nong)”融資成本。雙方應當合理確定客戶的、費(fei)率收取標準,不得以(yi)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shi)向客(ke)戶收取合同約定以(yi)外(wai)的(de)其他費(fei)用(yong),不得占(zhan)用(yong)客(ke)戶貸款。銀行對擔保(bao)公司承擔代償風險的(de)小微企業和“三(san)農”貸款,應當按照(zhao)國家政(zheng)策導向要(yao)求(qiu)采取適當的(de)利(li)率優惠措施。

  第二(er)十二(er)條 中(zhong)國(guo)融資擔(dan)保業(ye)協(xie)(xie)會和中(zhong)國(guo)銀行業(ye)協(xie)(xie)會應在有關部(bu)門指導(dao)下,綜(zong)合運(yun)用(yong)(yong)全國(guo)信(xin)用(yong)(yong)信(xin)息(xi)共(gong)(gong)享(xiang)平臺(tai)、國(guo)家企業(ye)信(xin)用(yong)(yong)信(xin)息(xi)公(gong)示系(xi)統及相應的(de)信(xin)息(xi)抽查制度(du),加快開展擔(dan)保公(gong)司信(xin)用(yong)(yong)記錄工作,建立銀擔(dan)合作信(xin)息(xi)共(gong)(gong)享(xiang)平臺(tai)。銀行應當逐步加大對擔(dan)保公(gong)司信(xin)用(yong)(yong)記錄和第三方(fang)信(xin)用(yong)(yong)評級結果的(de)運(yun)用(yong)(yong),將其(qi)作為(wei)確定(ding)擔(dan)保公(gong)司合作內容(rong)的(de)重要參(can)考(kao)因素(su)。

第三章 業務操作規范

  第二(er)十三(san)條(tiao) 銀行和(he)擔(dan)保(bao)公司可分別(bie)受(shou)理(li)客戶申請或互相推薦(jian)客戶。客戶的選(xuan)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zheng)策和(he)銀行信貸政(zheng)策。

  第二十(shi)四條 銀行和擔保(bao)公(gong)司(si)應當按照信貸條(tiao)件和擔保(bao)條(tiao)件,各自對(dui)擬(ni)合作的客戶進(jin)(jin)行獨立的調查和評審,任何一方不得進(jin)(jin)行干預。

  銀行和擔保(bao)公司(si)應當運用金融(rong)信用信息基礎(chu)數(shu)據(ju)庫,報送和查(cha)詢(xun)客戶信息,防范業務風險(xian)。

  銀(yin)行不(bu)得降低對客戶還款能(neng)力的評審標準,不(bu)得放松(song)貸(dai)前(qian)、貸(dai)中、貸(dai)后環節的各項管理要求(qiu)。

  第二(er)十五條(tiao) 擔保公司評審(shen)通過后,應當及時向銀(yin)行出具明確擔保決策(ce)意見的書面文件,供銀(yin)行審(shen)批(pi)使用。

  第二(er)十六條(tiao) 銀(yin)行在審(shen)批銀(yin)擔(dan)合(he)作業務中,應(ying)當優化審(shen)批流程(cheng),提高審(shen)批效率。審(shen)批通(tong)過后,銀(yin)行應(ying)當及時與(yu)客戶簽署借款(授信)合(he)同、與(yu)擔(dan)保公司簽署保證合(he)同。

  第二十七條 銀(yin)擔(dan)合(he)作(zuo)(zuo)雙方可(ke)以根據(ju)合(he)作(zuo)(zuo)協議(yi)的(de)約(yue)定(ding)內(nei)容(rong)制(zhi)定(ding)專門的(de)保(bao)證(zheng)合(he)同(tong)文(wen)本(ben)(ben)(ben)。采用(yong)銀(yin)行提供的(de)保(bao)證(zheng)合(he)同(tong)格式(shi)(shi)(shi)文(wen)本(ben)(ben)(ben)的(de),如格式(shi)(shi)(shi)文(wen)本(ben)(ben)(ben)內(nei)容(rong)與合(he)作(zuo)(zuo)協議(yi)不一致,應(ying)當以特別約(yue)定(ding)的(de)方式(shi)(shi)(shi)在格式(shi)(shi)(shi)文(wen)本(ben)(ben)(ben)中予(yu)以明(ming)確。

  第(di)二十八條 擔(dan)保(bao)(bao)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客戶提供的反擔(dan)保(bao)(bao)手(shou)續,有(you)抵、質押(ya)物的應當及時辦理抵、質押(ya)登記等(deng)手(shou)續。

  第(di)二十九(jiu)條 銀行(xing)在接(jie)到擔(dan)保公(gong)司放款通知(zhi)后(hou),應當及時按照(zhao)有關(guan)監管規定(ding)履行(xing)支付手續。

  銀行應(ying)當根據擔保公司要求向擔保公司提供放款憑證復印件和信貸(dai)資金支付明細(xi)表。

  第(di)三十條 授信業務持(chi)續(xu)期間,銀擔(dan)合作雙(shuang)方應當按(an)照要求對客(ke)戶實(shi)施貸(保)后管理,及時共(gong)享客(ke)戶運(yun)營情況及風險(xian)預警信息,共(gong)同(tong)開展風險(xian)防范和化(hua)解工(gong)作。

  第三十(shi)一(yi)條 授信業務到期前,銀擔合(he)作雙方應當分別(bie)按照(zhao)各自規定督促客戶準備歸還銀行資金。

  客戶正常歸還銀行(xing)資金的,銀行(xing)應當及時向擔保(bao)公司出具(ju)證明(ming)擔保(bao)責任解除的書(shu)面文件(jian)。

  第(di)三十二條 客戶未能按(an)期(qi)歸還銀(yin)行(xing)資金的(de),銀(yin)行(xing)應當立即通知擔保公司(si)。銀(yin)擔合作(zuo)雙(shuang)方均應在代償寬限期(qi)內進行(xing)催收(shou)、督促客戶履(lv)約。

  銀行應當在代(dai)償寬限期內書面(mian)通知擔(dan)保(bao)公司代(dai)償。

  代償寬限期(qi)內客戶歸還銀行資金的(de),銀行應當(dang)向擔保公司出具(ju)證明擔保責任解除的(de)書(shu)面文件(jian);未能歸還銀行資金的(de),擔保公司應當(dang)及時(shi)代償。

  擔保(bao)公司(si)代償后,銀行應當向擔保(bao)公司(si)出具證明(ming)代償及擔保(bao)責任(ren)解除的書面(mian)文件。

  第三(san)十三(san)條 擔(dan)保(bao)(bao)公司未能在代償(chang)寬限期內代償(chang)的,銀行可根據合作協議和保(bao)(bao)證(zheng)合同約定,通過仲裁(cai)、訴訟等(deng)方式強制擔(dan)保(bao)(bao)公司代償(chang)。

  第三十四條 擔(dan)保公司(si)代償(chang)后(hou),銀(yin)行應當積(ji)極配合(he)其對客戶的債權(quan)追索。

  銀擔(dan)(dan)合作雙方約定風(feng)險分(fen)擔(dan)(dan)的(de),任何一方追(zhui)(zhui)索債權獲得(de)的(de)資金(jin),應(ying)當(dang)在(zai)扣除(chu)追(zhui)(zhui)償費用后按約定的(de)風(feng)險分(fen)擔(dan)(dan)比例(li)進行分(fen)配。

  第(di)三十(shi)五條 客(ke)戶出現違約事項達到銀(yin)行(xing)可以宣布授信業務提前到期的條件時(shi),銀(yin)行(xing)應當(dang)及時(shi)通(tong)(tong)知擔(dan)保(bao)公司。擔(dan)保(bao)公司發現客(ke)戶經(jing)營異(yi)常的,應當(dang)及時(shi)通(tong)(tong)知銀(yin)行(xing)。

第四(si)章 附則(ze)

  第三十六條 政府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基金、信用保證基金等與銀行開展業務合作可參照本指引。

  擔保公司(si)(si)與(yu)金(jin)融(rong)資產管理(li)公司(si)(si)、信托公司(si)(si)、財(cai)務(wu)公司(si)(si)、金(jin)融(rong)租賃公司(si)(si)、消(xiao)費金(jin)融(rong)公司(si)(si)、貸款公司(si)(si)等依(yi)法設立的金(jin)融(rong)機構(gou)以及小額貸款公司(si)(si)、融(rong)資租賃公司(si)(si)、商業保理(li)公司(si)(si)等開展業務(wu)合作可參照本指引(yin)。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推薦資訊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聯合中信銀行煙臺大海陽路支行成功落地省內首筆“分離式”工程履約保函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舉行“奮戰100天 贏得首年紅” 誓師大會活動
擔保集團以績效為導向 打造全方位考核體系
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再添新成員 體系建設“煙臺特色”效果凸顯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非融資擔保業務取得新突破
“魯擔園區貸”成功落地 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進一步彰顯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走進長島紅色基地 傳承紅色革命精神
煙臺融資擔保集團舉行黨建結對共建和梅花视频體系建設項目簽約儀式
上一頁
1
2
...
4